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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撰写时间:2012年12月10日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组织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高级科研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代表我省的科研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科研管理水平。
第三条  实验室依托重点科研机构、大学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机构建设。
第四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我省的支柱产业和优先发展领域,开展高新技术、重大科技攻关和应用基础研究,解决经济发展中带有共性、基础性、关键性和前瞻性的科学技术问题,促进技术进步。
2.以社会经济发展中重大基础科学问题为导向,在优势领域积极开展原始性创新和集成性创新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增强我省的科技创新能力。
3.聚集、培育和稳定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学术思想活跃、学科知识面广、科技攻关能力强、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高层次学术队伍。
4.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成为面向社会开放的实验示范基地、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平台以及科技对外开放的窗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制定实验室的总体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
3.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4.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达标实验室的验收认证;组织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和总结交流。
5.向科技部推荐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省直部门(省政府直属单位)或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实验室发展规划,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实验室达标认证项目的申报工作。
2.负责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第七条  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完成实验室的建设工作;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及经费。
2.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遴选并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
3.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实验室的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实验室的编制和人员安排;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依据《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向科技厅报送《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附件一)。
第九条  申请建设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属重点实验室,研究发展方向符合省经济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与省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
2.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特色,承担并完成了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研制的科研成果部分要达到省内领先、国内先进的水平;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转化率不低于70%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有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或博士学位的高级研究人员)不少于3人;实验室主任是本学科领域省级及以上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5人。
4.高校实验室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的实验室应具有培养(或代培)研究生的能力和条件。
5.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基本能满足科研实验的要求,其总值(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6.申请建设单位团结协作、管理科学、高效精干、勇于创新,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重点实验室的责任;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科技厅根据《申请报告》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并组织专家对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并报科技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列入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同时,由申请单位填写《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科技厅批准实施。
《计划任务书》是实验室建设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遵循“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实验室在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及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依托单位应定期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情况并抄报科技厅。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后,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总结报告》(附件三),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科技厅,科技厅组织专家按《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大纲》(附件四)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验收通过并报科技厅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对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实验室,科技厅责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科技厅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做出调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实验室。已经具备组建省级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符合《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要求,利用自有资金申请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按规定程序申报后,科技厅在实验室建设计划立项方面将优先考虑,在科技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
第十五条  部门属实验室,已经达到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标准要求,可以直接申请升级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申请确认为省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1.对外开放运行2年以上,符合省重点实验室学科布局和规划,主要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符合省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或是前沿、交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按照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考评被评为优秀。
2.实验室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近五年间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资助强度3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科研项目总经费达到1000万元,或人均年科研经费达到5-10万元,或年均竞争性科研经费不少于100万元;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转化率不低于70%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实验室主任是本学科领域省级及以上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拥有的学术带头人(有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或博士学位的高级研究人员)不少于3人;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
4.高校实验室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的实验室应具有培养(或代培)研究生的能力和条件,年在读研究生不少于10人。
5.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6.实验室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日常管理规范、严格;初步建立了“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设立有开放课题和经费;能够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7.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关心、支持实验室的发展,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切实帮助实验室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六条  申请确认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具体程序为:部门属实验室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正式推荐并提交相关建设计划任务书、《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总结报告》(附件三)和建设项目验收申请;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考核验收;验收通过并报科技厅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批准,列入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
直接确认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部门实验室没有建设期,从下年度起参加省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评。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实验室申报国家有关部门的实验室。对已经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实验室称号但不是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单位,需要申请确认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按第十五、十六条之规定办理。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实验室在开展科学研究和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实验室主任应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任期为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届内不在岗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第二十条  实验室必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5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任期五年,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人员聘用制的人事制度。依托单位按实验室所设学科,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编制,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和技术服务人员为主,通过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用;为促进科技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二分之一;实验室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技术队伍,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和经费,吸引省内外的优秀科技人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要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引进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保存工作;要重视实验室的宣传和影响力,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大型精密仪器加入省大型仪器协作网,参与协作共用,以充分发挥仪器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经常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其设备仪器更新经费、运行经费和开放课题经费,由科技厅根据实验室向社会开放的工作数量和质量及研究水平等考核情况,给予适当不等的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实验室通过自己工作质量和研究水平的竞争获得科研经费资助。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科技厅每年组织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年度考评办法》另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考评结果,对在学术方面、促进科技进步方面或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有重大贡献、能够积聚人才、考核成绩优秀的实验室,将根据财力给予重点资助,在运行补贴费和开放课题立项上给予奖励性分配。
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要求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实验室将取消其省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九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申报条件,在年度考评中成绩优异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厅积极支持其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实验室由科技厅统一授牌,统一命名为“河南省x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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