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投诉举报制度
撰写时间:2012年12月25日浏览次数: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鉴定工作的监督,保证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是指投诉人以口头或信件方式对以下情况进行的反映:
1.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鉴定机构人员滥用职权,存在舞弊行为;
3.鉴定机构工作不到位,工作不规范,态度恶劣;
4.鉴定机构违反国家(行业、企业)职业标准、超许可范围鉴定;
5.鉴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骗行为。
二、鉴定所对投诉举报必须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以及相关证据等。
三、鉴定所在接到投诉、举报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了解,确定是否进行调查,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四、被投诉、举报的人员不得参与该投诉举报的承办。
五、鉴定所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查询有关情况,根据事实,依法作出决定。
六、被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挠和隐瞒。
七、投诉、举报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结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适当延长,并及时通知到投诉人。
八、投诉、举报办理完毕后鉴定所应及时整理归档。
投诉举报电话:0391-6631570,0391-6636515,0391-663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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